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支持和服务企业加强技术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厦工信规[2021]3号)

2023-07-20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支持和服务我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加强技术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第34号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和《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20〕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为推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创新绩效显著、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市工信局牵头对工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并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二、培育与认定

第五条 市工信局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培育库,对入库企业重点指导服务。建立技术中心但尚未获得各级认定的企业,可自愿向工信局申请入库。市级培育库入库的条件:

(一)企业应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规上工业和软件企业;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和工具软件原值不低于3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

(四)企业近一年内准备申报市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条 市工信局每年进行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企业根据市工信局发布的通知进行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应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技术中心建立运作并已在市工信局入库培育名单;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中心的场地必须有专属空间,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计入技术中心账目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60%以上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

(四)企业报告期年度独立的营业收入总额、应纳税额、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和工具软件原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简称研发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等指标,按不同行业类别,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其中,营业收入总额和纳税额应较上一年度有增长。

序号

行业类别

营业收入总额

应纳

税额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和工具软件原值

研发经费支出额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1

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5000

万元

100

万元

400万元

500万元

30

2

制造业及其他

1亿元

100

万元

600万元

500万元

30

3

农产品加工业

5000

万元

100

万元

400万元

500万元

30

(五)企业三年内(截至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和涉黑涉恶行为。

第七条 市工信局按照《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对申报企业进行评价,得分60分以上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评价和管理

第八条 市工信局加强对进入培育库的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监测,掌握企业创新体制机制建设、研发投入产出、行业技术带动作用等情况。培育库企业名单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创新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程序,参照认定申请程序办理。通过评价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工信局发布名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或未通过运行评价;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和涉黑涉恶行为;

(四)企业被依法终止。

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一条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将对企业报送的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市工信局每年公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

四、服务与支持

第十二条对于进入培育库的企业技术中心,市工信局作为创新发展的重点服务对象,针对其发展薄弱环节,加强指导、督促,帮扶企业精准提升。

第十三条 对于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荣誉称号。市工信局整合相关公共服务资源,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融资支持、管理提升、各类试点示范评比等方面予以支持。市工信局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参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和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四条 对经市工信局推荐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五、附则

第十五条本意见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厦经信技术〔2016〕4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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