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4-12-19

   为进一步推动厦门火炬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数字技术创新突破,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质生产力的推广应用,促进高新区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营造良好产业生态。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应用示范奖励

  对当年度入选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5G、智能网联、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新基建、开源芯片等相关领域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获得本项奖励总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同一项目先入选省级应用示范项目并取得奖励、又入选国家级的,按“晋级补差”原则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先入选国家级应用示范项目并取得奖励、又入选省级的,不再给予奖励。

  同一项目已享受《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高管规〔2022〕3号)中应用示范奖励条款的省级示范项目奖励、在本措施施行期间又入选国家级应用示范项目的,根据本措施规定的国家级应用示范项目的奖励金额予以补差。同一项目已享受厦高管规〔2022〕3号文中应用示范奖励条款的国家级示范项目奖励、在本措施施行期间又入选省级应用示范项目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鼓励孵化高成长企业

  对当年度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下、员工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70%及以上的企业,最高按其当年度综合效益(由当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企业利润、人员薪酬三项指标加总计算,下同)的0.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享受本项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一)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企业集聚。支持福建省(厦门)人工智能产业园、厦门数据港产业基地建设,对当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占注册资本金60%(含)以上或累计全额实缴注册资本金的企业,最高按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本项奖励。

  (二)壮大人工智能产业。支持发展人工智能芯片、智能传感器、智能机器人、智能可穿戴设备、虚拟现实设备等人工智能产品,鼓励开发计算机视觉软件、智能语音处理软件、自然语言理解软件、生物特征识别软件、虚拟现实/增强现实软件等人工智能软件,对从事以上业务的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本项奖励。

  (三)打造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有算力、工具、算法应用及生态合作等需求的企业使用各类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对当年度智能算力消耗支出在5万元以下、0.5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实际智能算力消耗支出50%的补助;对当年度智能算力消耗支出在5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市级政策通知要求执行。

  四、推动元宇宙、数字文创产业发展

  (一)壮大元宇宙产业。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孪生、人机交互、增强现实/虚拟现实/混合现实(AR/VR/MR)等核心底层技术研发,对从事XR头显、裸眼3D显示屏等硬件设备研发和三维数字空间、虚拟数字人在城市管理、民生服务等领域的企业,最高按其当年度实际研发投入费用的3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享受本项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数字文创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强动画、影视作品、网络微短剧的研发创作,对于参与当年度上映动画、电影、网络微短剧、沉浸式动画、沉浸式影片制作的企业,最高按其实际制作费用支出的2%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享受本项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促进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鼓励文化创意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对当年度通过元宇宙相关公共技术服务赋能中心享受相关技术服务的企业,最高按其当年度向赋能中心实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每年享受本项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四)提升数字文创产品能级。鼓励数字文创参加由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国际行业组织主办的各类大型赛事活动,对其创作的动漫、影视、游戏、创意设计相关作品在当年度各类国际级、国家级赛事中获奖,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同意的,最高按其当年度综合效益的0.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享受本项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作品只能享受一次本项奖励。

  (五)强化游戏企业发行运营。鼓励企业加强网络游戏发行运营,对开展游戏发行运营的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实现增长的,最高按其综合效益增量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享受本项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五、扩大数字服务出口规模

  为加快建设厦门软件园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数字服务贸易行业和龙头企业。对当年度企业数字服务贸易收入50万美元(含)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30%(含)以上的企业,最高按其当年度综合效益的0.5%给予奖励,其中游戏研发及发行运营企业最高按其当年度综合效益的0.6%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享受本项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软件名园建设

  (一)支持关键领域软件提质增效。面向智慧警务、智慧海洋、智慧法院、轨道交通和智慧医疗领域,对当年度在前述领域自主研发且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信息技术服务产生的销售收入500万元(含)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10%(含)以上的企业,最高按其当年度综合效益的0.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享受本项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增强基础/工业软件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在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办公套件、开发测试工具等基础软件及研发设计、生产控制等工业软件领域开展自主研发,对当年度在前述领域自主研发且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业务收入200万元(含)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50%(含)以上的企业,最高按其当年度综合效益的0.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享受本项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构建开源软件生态。鼓励企业实施软件开源战略、孵化开源项目,支持企业参加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平台开展的各类开源赛事,对当年度在赛事中获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本项奖励。

  (四)壮大RISC-V产业集群。鼓励企业开展基于RISC-V(开源指令集架构)软硬件产品的研发和适配,支持RISC-V开源生态企业发展,对当年度RISC-V软硬件产品(含RISC-V IP,EDA等)相关研发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最高按其当年度综合效益的0.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享受本项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七、附则

  (一)支持原则。本措施的奖补资金受年度财政预算总额控制。本措施内部各条款之间及本措施若与高新区的其它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约定扶持政策;国家、省、市级政策中要求高新区承担资金配套或分担的部分),或企业所在行政区的相关政策相关条款存在相同、类似或重复时,不得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效期限。本措施自2024年1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期满后,有关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24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参照本措施受理执行。

  (三)诚信责任。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查实,高新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或协议约定,取消企业已取得的相关政策待遇及根据本措施获得的全部奖补款项,要求企业返还已享受的相关政策资金和已经取得的款项,并取消其后续三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政策解释。本措施由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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